首页->招就办->学校招生->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整顿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意见的通知
点击次数:157 发布时间:2010年07月02日 作者:招就办 字体大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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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政办明电〔2010〕12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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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整顿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意见的通知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:
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市教育局《关于整顿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的意见》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一日
关于整顿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意见的通知
市教育局
近期,我市发现个别招生院校存在虚假宣传、规避审查、生源交易等违规现象,影响了学校招生秩序。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,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的严肃性,经研究决定,自6月25日至9月25日,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整顿招生市场、规范招生行为活动。现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整治重点
(一)清除虚假招生广告宣传。凡在我市开展招生宣传的普通高等院校(含高职、高专)、中等职业学校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、成人高等院校和其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,在各种媒体(包括报刊、杂志、广播电视和网络)发布的招生简章、招生广告,以及其它公开进行的招生录取宣传活动,各类招生学校在我市宾馆、旅店设立的驻点招生机构等,一律纳入清理、整治的范围。重点清查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简章、广告,如办学资格和办学层次,招生计划及其性质,招生录取和录取规则,录取过程和录取结果,收费项目和标准,办学层次和学历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是否属实准确;有无蓄意使用校名简称混淆办学性质,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、广告宣传不经审批备案擅自发布招生广告,欺诈宣传和承诺、搞体制外招生的情况。高等教育招生资质审查,由市教育考试中心依据省2010年高招文件进行,中职学校招生资质审查,由市教育局职成科负责。
(二)清查高中阶段中职招生生源地方保护。重点检查各县区、市直生源学校对省教育厅、市教育局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分解情况;中职招生政策宣传情况;中职招生有无违背考生意愿,强制志愿填报情况。
(三)严肃招生纪律。严厉打击违反招生纪律,非法向招生院校或其代理机构、中介机构提供考生信息,侵犯考生权益,封锁招生录取信息,组织买卖生源,损害考生利益,扰乱招生秩序,破坏招生环境的行为。
二、阶段任务
本次活动坚持“依法治招”的原则,实行疏堵结合,重在标本兼治,确保招生“阳光工程”的顺利推进,实现招生环境进一步好转,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。活动分为自查自纠、重点清查、责任考核三个阶段。
(一)自查自纠阶段(6月25日至7月10日)。各县区对照本通知要求,集中开展整治活动,对所辖区域内招生广告,进行“拉网式”排查。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分解情况、中职招生政策文件制订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。对组织买卖生源,扰乱招生秩序,破坏招生环境的行为,要严厉打击。凡主动自查自纠的,不再作为问题提出;属于违法招生问题主动纠正的,可依法从轻处理;对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、顶风违纪的,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
(二)重点清查阶段(7月11日至9月10日)。在各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,市教育、工商、公安、城管等部门针对重点治理内容,进行专项督查,督查结果予以通报。
(三)责任考核阶段(9月11日至25日)。各县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,纳入县区教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。对顶风违纪,损害学生利益,破坏招生秩序的生源学校纳入宿州市中小学办学行为监管,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。对严重违反纪律,情节恶劣,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三、具体要求
(一)认清形势,提高认识。高考、中考关系家长、学生的根本利益。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整治招生秩序、规范高中阶段招生行为,对满足人民群众“上好学”,实现高中阶段教育普职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,认真分析本辖区招生市场秩序和招生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,加大整治力度,确保教育招生工作公平、公正、安全、有序。
(二)加强领导,狠抓落实。本次专项整治活动,按照“属地管理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在市、县区同步开展。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,加强组织领导,切实抓好落实。
(三)增强依法办事和证据保全的意识。查处违法招生录取和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案件,是依照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。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依法办事,做到程序合法、证据齐全、处置得当。对重点违法案件的查处,公安、工商、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、相互协作。整治中涉及执纪执法有关政策法规的应用问题,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(四)各县区、市直单位整治活动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办公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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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联系人:陈明军 联系电话:3045334(内线2201)
发布时间:2010-6-22 14:42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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